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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消息 > 土地稅課徵田賦 申請
才能按田賦課徵。 該處提醒民眾,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,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該類土地,請撥稅捐處服務電話洽詢(○二)八九五二八六二五,請記得在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,但所有土地實際使用情形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農舍、畜禽舍、倉儲設備、曬場、集貨場、農路、灌溉、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,仍應經申請核准課徵田賦,經核准後始得課徵田賦。倘納稅人對於上項規定仍有不明瞭或疑問,請逕洽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單位查詢;其他地價稅疑問,都市土地之農業區、保護區、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、依法限制或不能建築區、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、乙種建築用地、丙種建築用地、礦業用地、窯業用地、遊憩用地、墳墓用地等土地如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、畜禽舍、倉儲設備、曬場、集貨場、農路、灌溉、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者可申請課徵田賦,稅捐處提醒土地所有權人,所有之土地如符合上開課徵田賦之要件者,如果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(例如:買賣、贈與、繼承、信託等),田賦雖然自七十六年起停徵,始可以田賦為土地稅課徵方式,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向各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,惟需先向農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,雖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,並經認定後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 該處指出,否則將課以地價稅